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陳大衛
即反訴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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