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478號
原告 江昱
被告 葉修宇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雨軒
上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三、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所欲請求被告將系爭1樓房屋全室天花板回復原狀之具體修繕方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