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88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吳慶祥

被告 蘇永明

居臺南市○○區○○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經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案卷,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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