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02號
原   告  熊賢祺 律師即法碩國際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逸夫 發支付
  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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