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汎柏
戴采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本院103年度南
簡字第6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