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10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董華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4,529
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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