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南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林君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
度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垚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佰
元。
扣案強力膠壹瓶及吸食過之強力膠貳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1月7日下午17時許(移送書誤載為103
年11月7日21時10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路二段某處路旁(移送書誤載為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君垚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供吸食用之強力膠一瓶及吸食過之強力膠二包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一瓶及吸食過之強力膠二包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生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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