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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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58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李佳怡

被告 闕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關於「壹拾參萬零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參萬貳仟零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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