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58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被告 闕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關於「壹拾參萬零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參萬貳仟零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