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86號
原   告  鍾志偉
訴訟代理人  張正億 律師
被   告  曾月蘭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4,900元(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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