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03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劉啟貞
被告 蘇杜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段○○○號十二樓之二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景茂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甲○○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臺北市政府民國110年2月2日府人任字第11030006422號令在卷可憑,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一)被告丙○○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2樓之2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二)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880元,及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起訴狀附表計算之違約金(9,406元);(三)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20,436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之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8,515元;(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丙○○、乙○○連帶負擔。嗣具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丙○○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二)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62,880元,及違約金12,576元;(三)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20,436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之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8,515元;(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丙○○、乙○○連帶負擔。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前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2樓之2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簽訂臺北市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租賃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5,900元,管理費650元,合計每月應繳納6,550元。詎被告丙○○因未按期繳納租金及管理費,經原告於109年8月14日催告給付租金仍未獲置理,嗣原告於109年9月16日通知被告丙○○終止契約,系爭租約於109年9月18日業已終止,被告丙○○自應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被告
丙○○、乙○○並應連帶給付下列款項予原告:
(一)被告丙○○未繳納108年11月至109年2月、109年4月至109年9月18日之租金共56,640元,以及管理費維護費6,240元,共計62,880元。又依系爭租約第5條第1項規定,被告丙○○逾期繳交租金,應依逾期未滿1個月按欠額加收2%,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按欠額加收4%,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按欠額加收6%,逾期3個月以上未滿4個月按欠額加收之8%,餘依此類推,最高按欠額加收20%之違約金,故原告自得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丙○○給付依上開約定計算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共計12,576元。
(二)依系爭租約第17條第2項規定,被告丙○○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未依約返還房屋時,其占用期間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按月依租金之1.3倍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費即損害賠償金。系爭租約業已合法終止,然被告丙○○尚占用系爭房屋,故其應給付自租約終止翌日即109年9月19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占用期間之使用費20,436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使用費8,515元(計算式:
6,550元×1.3倍=8,515元)。
(三)被告乙○○為系爭租約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丙○○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系爭租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乙○○連帶給付原告62,880元,及違約金12,576元;另應連帶給付原告20,436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8,515
元。
(四)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乙○○陳稱:對於簽訂系爭租約,以及系爭租賃契約於109年9月18日終止等事實,均不爭執。而被告乙○○已經很久沒有住在系爭房屋等語。
三、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系爭租約公證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8月14日北市都服字第1093089634號函、109年9月16日北市都服字第1093100339號函、被告丙○○欠款計算表、違約金計算表等件為證。而被告乙○○對於原告與被告丙○○就系爭房屋簽立上開租約、租賃契約已於109年9月18日終止,及其為系爭租約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均不爭執,又被告丙○○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租約第5條約定:「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6,550元(含管理維護費650元),....逾期不繳者,應依下列規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二。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含)未滿二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四。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含)未滿三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六。四、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含)未滿四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八。餘此類推,最高以追繳百分之二十為限…。」;系爭租約第17條第2項約定:「乙方未依約將國宅騰空返還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按月依租金之一‧三倍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費(損害賠償金),且不得主張續租。」(本院卷第21至22頁、第25頁)。本件系爭租約既已於109年9月18日終止,則原告請求被告丙○○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62,880元(含租金56,640元、管理費6,240元)、違約金12,576元,及賠償使用費20,436元(計算式如附表)暨自109年12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之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使用費8,515元,自屬有據。
(三)另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依系爭租約約定為被告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所述,則原告併請求被告乙○○就被告丙○○積欠之上開款項負連帶給付責任,亦屬
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及連帶保證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丙○○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二)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62,880元,及違約金12,576元;(三)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20,436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之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8,515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馮姿蓉
附表一:(新臺幣/元)
日期
照欠額扣繳比例
違約金
租金
管理費
使用費
備註
110年7月
逾期欠繳未滿1個月
2%
110年6月
逾期欠繳未滿2個月
4%
110年5月
逾期欠繳未滿3個月
6%
110年4月
逾期欠繳未滿4個月
8%
110年3月
逾期欠繳未滿5個月
10%
110年2月
逾期欠繳未滿6個月
12%
110年1月
逾期欠繳未滿7個月
14%
109年12月
逾期欠繳未滿8個月
16%
109年11月
逾期欠繳未滿9個月
18%
8,515
109年10月
逾期欠繳未滿10個月
20%
8,515
109年9月
逾期欠繳未滿11個月
20%
786
3,540
390
3,406
109年9月19日至109年9月30日產生使用費(5,900+650)×1.3×12/30=3,406
109年9月1日至109年9月18日
租金5,900×18/30=3,540
管理費650×18/30=390
違約金(3,540+390)×20%=786
109年8月
逾期欠繳未滿12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9年7月
逾期欠繳未滿13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9年6月
逾期欠繳未滿14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9年5月
逾期欠繳未滿15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9年4月
逾期欠繳未滿16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9年3月
逾期欠繳未滿17個月
20%
—
—
—
已繳
109年2月
逾期欠繳未滿18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9年1月
逾期欠繳未滿19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8年12月
逾期欠繳未滿20個月
20%
1,310
5,900
650
108年11月
逾期欠繳未滿21個月
20%
1,310
5,900
650
合計
12,576
56,640
6,240
2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