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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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86號

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

訴訟代理人逸股檢察事務官羅欽泰

被告李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42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42號案件(含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5號案卷)等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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