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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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債權人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上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
狀更正。㈢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如統一發票或出貨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田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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