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17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翁水清
劉榮蘭 被告 詹素霞
傅子榮 朱秋霞 呂秀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109年度聲判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翁水清、劉榮蘭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以109年度聲判字第176號裁定聲請駁回在案,抗告人對於依法不得抗告之原駁回交付審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10年6月9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抗告狀,嗣該署轉送本院),為法律所不准許,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