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言峰 (原名 李信夫
李建中 被上訴人即原告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9萬1,153元【計算式:124.22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2,306元+2.64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3,978元=32,091,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萬1,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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