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