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玉 債務人黃瓊玉債務人 王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幸甫開開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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