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舜暉.
黃舜緯莊嘉鴻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10號、104年度偵字第225、142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