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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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傑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緩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傑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同法第64條第2項、第66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102年10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再者,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執行其保護管束,惟受刑人有以下未遵守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之情事:
㈠未於103年1月9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
檢署)觀護人室報告,有該署103年1月17日嘉檢 榮護癸 字第01355號告誡函及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考。
㈡至103年3月28日止,多次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配合參加嘉義
市政府衛生局委由醫療院所辦理之身心治療與輔導課程,經觀護人告誡後,期間受刑人僅出席1次,嗣於同年5月2日又無正當理由參加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安排之治療處遇等情,有嘉義市政府103年4月8日、103年5月14日府授衛醫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2份、嘉義地檢署103年4月17日、103年5月20日嘉檢榮護癸字第09428、12596號告誡函及送達證書2份、性侵害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1紙等附卷為憑。
㈢經嘉義地檢署調高觀護強度,對其施以科技監控後,於103
年8月26日未依規定對於設備完整充電,再於同年9月5日、9月8日、9月28日、10月31日則持續有「夜間10時逾時未歸」、「監控期間違規外出」、「夜間10時逾時未歸」、「未依規定返回監控處所」等違反監控命令之情事,以上各節,有嘉義地檢署103年8月29日、103年9月9日、103年10月1日、103年11月4日嘉檢榮護癸字第22841、23733、25983、28980號告誡函及送達證書4份、科技設備監控案件查證表3份、嘉義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1份等存卷可證。
㈣此外,受刑人於103年7月2日曾由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醫師
對其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處遇成效評估,評估報告略以:受刑人對課程參與及投入程度有限,整體而言,治療之成效可能較為有限。受刑人明顯在法律知識方面較薄弱,對自身行為自我監控與內在需求之覺察不佳。整體而言,再犯對未成年者猥褻性交之風險偏高,建議加強觀護與監控等語,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1份在卷可佐,顯見在此之後觀護人已調高對受刑人之觀護強度,然受刑人仍多次違反保護管束之命令,至為明確。
四、另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竟又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毒聲字第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已於103年11月20日入所執行乙情,有上揭前案紀錄表足參,益證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於本件緩刑宣告確定後,未能珍惜機會自新,除多次未遵從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外,更於緩刑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情節已屬重大,足認該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