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黃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楚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