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空袋與海洛因殘渣已無從析離),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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