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劉江螺珠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江螺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七四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劉江螺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稱:該被告經判決一年六月確定,應到場接受執行,然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等影本,認聲請於法有據,復經本院傳訊具保人結果,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劉江螺珠亦陳稱:被告是我小兒子,車禍發生後,他就沒有住在家裡,有時候會打電話回來。檢察官也有通知我,我沒有辦法通知他,因為我沒有他的電話等語,則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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