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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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海華上列被告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海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海華因毒品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376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22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