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昌碾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昌碾犯脫逃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昌碾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之脫逃未遂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係犯刑法第161條第3項、第1項之脫逃未遂罪,顯係誤載)。又被告已著手於脫逃行為,惟經法警及時發現致未得逞,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及妨害風化等前科,素行非佳,及其為法警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中,竟擅自脫離公權力之拘束及監督,影響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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