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賢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柒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 陸仟陸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