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勝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第一審不服之程度,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