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
卷可佐,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路,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管轄法
院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