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伍仟零
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