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