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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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勞簡字第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USIANI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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