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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