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三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