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18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裔臻 人相對人 吳明峰 即瑞豐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蕭裔臻、吳明峰即瑞豐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明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瑞豐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