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58號聲請人 張惠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郁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如未提示,則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葉郁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