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62號聲請人 程國榮 非訟代理人 丁哲 和相對人 程文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文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向相對人催討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相對人程文頤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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