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61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非訟代理人 潘莉臻 相對人 林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提出聲請狀繕本。
三、相對人林文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