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債權人 姜智浩 債務人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珠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貳萬零肆佰零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對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部分,並未提出曾經約定之釋明文件,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