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軍簡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簡字第5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許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被告姓名「 林俊傑 」均應更正為「許俊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被告姓名應為「許俊傑」,經本院誤載為「林俊傑」,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連江簡易庭法官楊心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