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一樓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2號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5年1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2,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