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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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之支票票號應為「00000000」,惟刊登新聞紙之內容誤為「0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瑞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惠鈴┌───────────────────────────────────────────────────────┐│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94年8月29日│28,500元│0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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