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玖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訴外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二筆:一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八萬元、約定清償日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計算;另一筆金額為二十八萬元、約定清償日為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五計算,兩筆借款之利率均嗣隨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而浮動計息,均按月平均償還本息,且均約定如其中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之上開二筆借款,分別繳息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八月二十九日後即不依約定繳息,依上開約定,被告乙○○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本件借款本息,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本金共計二百零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五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甲○○既為被告乙○○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與被告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訴,求為如聲明所示之判決。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零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五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零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五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無不合,自無庸經被告之同意即得為之,併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乙○○、甲○○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既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二百零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五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唐照明~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FO~T32┌───────────────────────────────────────────────────────────────┐│附表一:│├──┬──────────┬───────────┬─────┬───────────────────────────────┤│編│請求││││││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民國)│(%)││├──┼──────────┼───────────┼─────┼───────────────────────────────┤│││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八十八萬七千九百││八點二二│││一│五十七元││││││││││││││││├──┼──────────┼───────────┼─────┼───────────────────────────────┤│││自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至清償日止││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十萬四千九百六十八│││││二│元││八點七七││││││││││││││├──┴──────────┴───────────┴─────┴───────────────────────────────┤├───────────────────────────────────────────────────────────────┤│附表二:│││├──┬──────────┬───────────┬─────┬───────────────────────────────┤│編│請求││││││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民國)│(%)││├──┼──────────┼───────────┼─────┼───────────────────────────────┤│││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八十八萬七千九百││八點二二│││一│五十七元││││││││││││││││├──┼──────────┼───────────┼─────┼───────────────────────────────┤│││自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自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至清償日止││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十萬四千九百六十八│││││二│元││八點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