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素真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1,3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