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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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請人 黃德基巨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完結巨翌營造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6日就任為巨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1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確認欠繳營業稅3,629,420元之稅捐債務,於101年8月28日提示更正核定申請書及101年12月12日提示說明書。經電話聯繫:目前尚在上級主管核定中,恐無法在102年2月16日(即法定清算完結日)前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2年8月16日完結巨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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