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乙女(代號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戊女 (代號0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告A男(代號0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0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林柏泓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