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傑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春傑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000000000號函(聲請書誤載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