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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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呂金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黃笑 之繼承人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5,510元(計算式:面積75.8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00元/平方公尺=265,51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