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傅華箕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停車位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春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