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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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黃淑惠 被告 陳美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嘉簡字第六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淑惠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610號,被告陳美秀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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