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劉雅典 夏娃 AdamShivaJesus即劉耶穌亞當AdamJ
esus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育銘 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之程式,已有不備。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