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49號
聲請人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及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並未明確表明確定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又未釋明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是聲請人應具狀查報上述事項。
二、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命聲請人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