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988號
原告科學城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國光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
被告 余秀鳳
訴訟代理人 賴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兩造於審理中均不爭執被告已繳清積欠之管理費新臺幣30590元,故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薛福山